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

法院組織法修正 違法使用錄音內容負刑責

行政院會今(20)日通過司法院「法院組織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違法使用取得的法庭錄音者須負刑責。

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,有鑒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,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,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的錄音資料(含聲紋),涉及人格權的保障。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,提升司法公信力,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的權益,司法院因此擬具「法院組織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
草案修正重點包含,增訂法庭開庭時,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應予錄音外,也明定未經許可的錄音,審判長得命其消除,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,才得除去,但違法使用錄音者可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。

另外,據司法院指出,為了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,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,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的規定,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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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增訂法庭開庭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錄音之規定;及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,審判長得命其消除。(修正條文第90條)

二、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錄音內容,但依法不公開審理之案件,不在此限。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、參加人、第三人之隱私、業務秘密者,如許可交付,有足致其受損害之虞時,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。(修正條文第90條之1條) 徵信公司 桃園徵信社 桃園徵信社 台中徵信社 台中徵信社 新竹徵信社 新竹徵信社 高雄徵信社

三、增訂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,並規定違反使用限制之刑事罰責。(修正條文第90條之4條)

四、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,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之相關規定,適度提高現行罰責,並配合現行流通貨幣將使用幣別修正為新台幣。(修正條文第95條)

免費法律諮詢-認識法律名詞-妨害名譽、公然侮辱、毀謗罪

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、毀謗罪、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,全都屬告訴乃論。刑法第 309 條 (公然侮辱罪)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2 條 (侮辱誹謗死者罪)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3 條 (妨害信用罪)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轉- http://law.twdetect.org.tw/law_know01.php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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